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梁金福 現於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附1390被告 羅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及依該價額核算之裁判費;或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等文件。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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