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頂翅小吃店 李菁 │華泰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十月二十日│壹拾叁萬參仟叁佰│0000000│││││││陸拾貳元│││├─┼─────────┼─────────┼───────────┼────────┼────────┼──┤│2│頂翅小吃店李菁│華泰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陸仟叁佰貳拾元│0000000││├─┼─────────┼─────────┼───────────┼────────┼────────┼──┤│3│頂翅小吃店李菁│華泰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叁仟零柒拾元│0000000││├─┼─────────┼─────────┼───────────┼────────┼────────┼──┤│4│頂翅小吃店李菁│華泰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叁仟玖佰伍拾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