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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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冠麗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宇機械廠有限公司
求給付合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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