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志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三七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應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仍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理之集合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起,向不知情之 陳春水 承租位於新竹市○○路○○○巷○○○弄○○號旁空地,並自上開時間起,以廢棄物數量較多之大車載運每台車新臺幣(下同)二千二百元、數量較少之小車載運每台車二千元之代價,至新竹縣竹北市不詳工地,多次載運該處建築拆除工地之混凝土塊、磚塊、木板、塑膠袋、帆布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建築廢棄物至上址承租土地堆置後,再將上開建築廢棄物予以分類,分別以將混凝土塊、磚頭、木板等類廢棄物回填、回收,無法回收之廢棄物則就地焚燒等方式,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甲○○並自九十五年一月初某日起,雇用具有犯意聯絡之 曾彥強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從事在前揭建築工地駕駛剷裝機裝載廢棄物至載運貨車上,或在上址承租土地協助甲○○處理廢棄物等工作。 嗣先 於九十五年三月四日三時三十分許,甲○○與曾彥強在上址承租土地上焚燒處理廢棄物時,為警會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當場查獲;復於同年十月七日二十三時四十五分許,上址承租土地因不明原因致堆放之廢棄物起火燃燒,為警會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上址承租土地再行查獲,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四、附記事項:
(一)本案當事人之協商合意內容,除被告甲○○願受前開主文所示之科刑及緩刑併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外,並已向聲請人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及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協力會附設新竹市私立伯大尼老人養護中心捐款共計新臺幣四十萬元一節,有被告所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入憑條各一紙在卷可查。
(二)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依法減輕其刑如主文所示。
(三)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符合緩刑要件。
(四)此外,本案於偵查中交由被告甲○○保管之挖土機一台、剷裝機一台及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一台等物(代保管書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五號偵查卷第一九頁),業據被告否認係其所有,而係百程交通公司所有(參同上偵查卷第一0頁),復查無其他證據可供證明上開物品確均係被告甲○○所有,又該等機具及大貨車就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尚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以上均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蕭惠婷審判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