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敦欣 (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敦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
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7,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7萬6,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
518元(計算式:18,280元+47,238元=65,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