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八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三號、九十四年度執助字第五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更犯恐嚇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五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