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 蘇文 辛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被告 黃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且為「指舞春秋養生館」同事。兩造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分手後,被告不滿原告在通訊軟體LINE上將其封鎖,且認為原告與其同事即訴外人 黃基梧 有曖昧,竟基於恐嚇犯意,於附表所示日期,以如附表內容欄所示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事恫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告如附表所示行為,不論是直接告知原告或是由原告同事轉達,皆導致原告心生恐懼、精神緊繃,時常處於驚恐狀況,飽受精神上騷擾與折磨,且因此產生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需不斷就醫,且不斷被迫離職轉換工作,自屬侵害原告人格權之故意侵權行為。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合計560,000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感情出問題後,曾委請有婦之夫黃基梧居間協調,然黃基梧竟與原告交往,使被告情緒崩潰。因原告缺乏基本道德良知,明知男方已有老婆竟仍不知反省,被告苦勸無效,才向原告發出嚴厲警告,目的在阻止原告傷害一個無辜女人,為何要賠償原告。且自104年迄今,原告不斷在同事間污衊被告,使被告在同事間無法做人,嚴重影響被告工作,始發存證信函以保存證據表明立場,惟原告仍繼續污衊被告,才使被告發出嚴厲警告。倘被告行為確使原告心生畏懼,原告如何能於刑事案件中對被告為多項惡毒且不實指控云云資為抗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侵害他人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再者,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該通知危害之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且前述通知,不以行為人將加惡害之事直接通知被害人為必要,間接通知亦無不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恐嚇行為致原告人格權受損害,被告應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日期、方式及內容恫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侵害其人格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
6年度審簡上字第57號(下稱本件刑事事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誤。衡以如附表所示內容,被告均以傳達惡害加以威脅原告,藉此使原告心生畏怖而影響原告順從其目的之旨意,揆諸前開說明,即屬侵害原告人格權。佐以本件刑事事件中,被告就以如附表所示日期、方式及內容恐嚇原告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乙事,亦為認罪表示(本件刑事事件卷第58至59頁),且被告亦因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件卷第154至158頁),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被告辯稱其僅是發出警告,且未使原告心生畏懼云云,並提出訊息翻拍照片及存證信函為佐(本件卷第141至151頁),均無可取。
㈡、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審酌原告於國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附設工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二年制工業工程與管理科修業期滿及格,104年度所得給付總額523元,有1筆投資計財產總額520元;被告於本件刑事事件自承碩士畢業、離婚,104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0元,財產總額為0元等情,有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件卷第96頁及本院證物袋、本件刑事事件卷第71頁)。另衡以如附表所示各該恐嚇行為程度,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形,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就如附表所示各該編號侵權行為部分,各以如附表應賠償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共360,000元為適當。原告主張應合計賠償560,000元云云,尚不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20日起(本件卷第128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乏所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編號│日期│方式│內容│證據│應賠償金額│││││││(新臺幣)│├──┼───────┼───────┼─────────────────┼─────┼─────┤│1│104年8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妳認為我在騷擾妳,那就大錯特錯了。│本件卷第61│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我如點穴在妳兒子身上,不幫他解開,│頁反面│││││辛│不需經年,驗不到傷的,搞火了,就不│││││││再解開了。│││├──┼───────┼───────┼─────────────────┼─────┼─────┤│2│104年8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不然,這幾天我就去新壯(註:應為莊│本件卷第62│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找妳兒子了,只是為了解除封鎖,有│頁反面│││││辛│需要如此累死大兵嗎?│││├──┤│├─────────────────┼─────┼─────┤│3│││找妳兒子並不殘忍,妳只要解除封鎖,│本件卷第62│10,000元│││││解開穴道便沒事。就像打電話給17,只│頁反面││││││是一種手段,只是那邊有效的問題。│││├──┼───────┼───────┼─────────────────┼─────┼─────┤│4│104年8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不要動不動就要封鎖,之前,我有委屈│本件卷第64│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訴說,妳硬是要封鎖我,是妳種下了之│頁│││││辛│前的惡因,才互有今天的惡果,妳到現│││││││在還沒學到教訓。我即使沒擁有可殺人│││││││於無形的祕技,每個月花幾萬元請兄弟│││││││到妳店裏侍候妳們兩個我還花得起。…│││││││我不怕坐牢,不畏死亡,只要在人少的│││││││地方給我堵到,不是他死就是我亡,我│││││││們特種部隊的坐佑銘(註:應為座右銘│││││││)就是(出賣兄弟者必殺之)沒有第二│││││││條路可走。│││├──┼───────┼───────┼─────────────────┼─────┼─────┤│5│104年8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封鎖我等於封鎖妳兒子的穴道,這妳怎│本件卷第64│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麼都聽不懂呢!不是我狠,而是妳,一│頁反面│││││辛│點小事,非要無奈到把妳兒子找出來。│││├──┼───────┼───────┼─────────────────┼─────┼─────┤│6│104年9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妳說我們一月已分手,我管過了頭。感│本件卷第65│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情是雙方面的事,當一方努力挽回,另│頁反面│││││辛│一方卻置之不理時,這就是對感情的背│││││││叛,其報復和怨恨是一輩子的。…我的│││││││報復不急,我會一步一步的進行。…但│││││││如妳著了魔,知道他的劣行劣績後,還│││││││願意跟他在一起,那麼所受的報復並不│││││││是只有 小三 的罵名,而必定是終身的癱│││││││瘓,原因很簡單,報警也沒用,此技驗│││││││不出傷口,如能驗出也不是即時發作,│││││││找不出相關性,法律上我沒有責任。│││├──┼───────┼───────┼─────────────────┼─────┼─────┤│7│104年9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妳如再封鎖我,我就逼妳復合,妳知道│本件卷第67│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我可輕而易舉的做到。│頁│││││辛││││├──┼───────┼───────┼─────────────────┼─────┼─────┤│8│104年9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封鎖這事會讓我無回旋之地,千萬別試│本件卷第68│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否則,責任妳負。│頁反面│││││辛││││├──┼───────┼───────┼─────────────────┼─────┼─────┤│9│104年9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妳以後不要再提封鎖,之前,妳如不動│本件卷第70│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不動就封鎖我,事情怎會變成今天這樣│頁│││││辛│。今天這種情況,妳只要一、能回頭(│││││││利弊已分析很多了,不必再講),二、│││││││不封鎖我,則我們還是好朋友。否則,│││││││我必然逼妳復合,這妳不必懷疑。之前│││││││沒做我真後悔死了。1、沒有風險,穴│││││││道解開就沒事了。2、沒有法律責任,│││││││妳可再看此技視頻,不會有任何傷害。│││││││3、妳一定會乖乖聽話。│││├──┼───────┼───────┼─────────────────┼─────┼─────┤│10│104年9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分手,我的說辭是,假如妳對我淡了就│本件卷第70│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分手,是妳選擇分手,我有做各種解釋│頁反面│││││辛│,是妳選擇分手,我有做各種解釋,甚│││││││至到現在都還在努力,但妳都不理,這│││││││不是背叛感情的行為是什麼?我有說分│││││││手就分手,沒什麼了不起的話嗎?我講│││││││話再重,目的只是要妳不要封鎖我,我│││││││憑什麼,憑的是我們曾有一段戀情,我│││││││感情被背叛,造成我終身的傷痛,需要│││││││療傷。…點穴無傷害。妳要如何告我,│││││││屆時我只要跟法官講我是在唬爛妳的,│││││││則只會是笑話一場而已。…請問解除封│││││││鎖對妳有什麼損失?我賴的內容當然是│││││││訴說我的委屈,妳只要有同理心,了解│││││││一下又有什麼損失?再笨的人也不會捨│││││││此不為,而去面對被告和被迫復合。│││├──┤│├─────────────────┼─────┼─────┤│11│││妳不能封鎖我,因我需要療傷,而這傷│本件卷第70│10,000元│││││是由妳造成。否則:1、必有一自稱是55│頁反面││││││(按:即 黃基悟 在上開養生館之編號)│││││││老婆的婦人,到公司向妳要回老公,一│││││││直鬧到妳離職為止。│││├──┼───────┼───────┼─────────────────┼─────┼─────┤│12│104年3月23日│傳送手機簡訊於│我沒工作沒關係,時間多的是。故請妳│本件卷第79│20,000元││││甲○○│的手機與我保持聯絡,否則,如再讓我│頁反面││││││用我朋友的手機發訊給妳,我將被迫去│││││││妳家或公司找妳。…我說過 小江 如惹火│││││││我,我可以讓他終身癱瘓,而別人絕查│││││││不出我是怎麼出手的。我在特種部隊不│││││││是幹假的。衷心希望我們之間只是一場│││││││誤會,否則,妳如想玩弄我的感情,後│││││││果妳要自己承受。│││├──┼───────┼───────┼─────────────────┼─────┼─────┤│13│104年7月22日│傳送手機簡訊於│謹對妳那天的意見提出解釋,不要嫌煩│本件卷第79│20,000元││││甲○○│,感情是神聖的,分手要讓雙方無憾,│頁││││││否則,就是玩弄感情,社會上因此被砍│││││││的案例時有所聞,遇到我妳算是非常幸│││││││運的了。│││├──┼───────┼───────┼─────────────────┼─────┼─────┤│14│104年3月23日│寄發信函予蘇文│妳再封鎖我的訊息,我只好被迫到妳家│本件卷第81│10,000元││││辛│或店裏找妳,別沒事,妳偏要把他搞成│至82頁││││││大事。…玩弄感情者,非常不道德,造│││││││成的是一個人的終身傷痛,這些人都應│││││││該下地獄。…妳理應要給我一個交待,│││││││衷心希望是誤會一場,否則,如妳是在│││││││玩弄我的感情,妳也應受到應有的報應│││││││。…因妳的意氣用事,而成大事的話,│││││││妳要考慮所承受的後果。│││├──┼───────┼───────┼─────────────────┼─────┼─────┤│15│104年8月10日│寄發信函予蘇文│為了解除內心的傷痛,我開始有了報復│本件卷第82│5,000元││││辛│計劃,但我發現只要妳能解除封鎖,有│頁反面││││││善意表達,我一切即可釋懷。後來,會│││││││不歡而散的原因,主要在妳又強調「復│││││││合無望」。…妳又再度的封鎖我,讓我│││││││又再度陷入之前的痛苦。│││├──┼───────┼───────┼─────────────────┼─────┼─────┤│16│104年10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我是有終身俸可領不用工作的人,我的│本件卷第83│20,000元││││甲○○│復仇行動頂多被判罰鍰及拘役,對我不│至84頁反面││││││會有影響,但我卻很清楚妳們失去工作│││││││的後果。…這幾天妳如還不給我回頭的│││││││訊息,我將在妳家社區裏外大量散發妳│││││││是別人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的傳單,我│││││││頂多違反「社違法」,被判拘役或罰緩│││││││,但妳將徹底毀滅妳兒子的人格。│││├──┼───────┼───────┼─────────────────┼─────┼─────┤│17│104年9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66(按:即原告在上開養生館之編號)│本件卷第85│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還是在封鎖狀態,我必須行動了,先避│頁│││││辛之同事 徐冠譽 │開妳的店。1、先前的法律案件提告。│││││││2、到她住家周遭張貼譴責她當人小三│││││││,破壞人家庭幸福的傳單,讓她家人看│││││││到勸她回頭。…她只是舉手之勞解除封│││││││鎖,孰輕孰重。不得已採取行動,她又│││││││告訴旁人,我在恐嚇、威脅她,她只要│││││││解除封鎖不就沒事了嗎?│││├──┼───────┼───────┼─────────────────┼─────┼─────┤│18│104年9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要的不是復合,而是一個交代。但她│本件卷第85│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近月開賴以來,對她造成的傷害一句說│頁反面│││││辛之同事徐冠譽│明都沒有,所言盡是「不可能復合」…│││││││等毫無意義,只為其玩弄別人感情找藉│││││││口的話。故不得已下只好行動,對妳店│││││││所造成的傷害66要負全責。│││├──┼───────┼───────┼─────────────────┼─────┼─────┤│19│104年10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人已在瘋狂邊沿,法律已奈何不了我│本件卷第85│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之前,沒叫人到店裏找他,一來妳是│頁反面至第│││││辛之同事徐冠譽│店長,二來也怕影響到66的工作,如妳│86頁││││││所說,她是單親,已夠辛苦了。事實上│││││││,一直以來,我只是要66說明清楚,以│││││││能和平、有尊嚴的結束一段感情。…能│││││││否請妳轉告她一起把事實談開,否則,│││││││她一直讓我痛苦著,我所要展開的行動│││││││可能就顧不了她了。│││├──┼───────┼───────┼─────────────────┼─────┼─────┤│20│104年10月3日│以通訊軟體LINE│之前沒叫人到店裏找55,是怕影響到66│本件卷第86│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的工作,現她還是把我封鎖,以後的事│頁│││││辛之同事徐冠譽│我可能就顧不了她了。我也不想像瘋狗│││││││一樣的亂咬人,能否幫我將這幾句話轉│││││││達給66,以期能和平理性的結束這一段│││││││戀情。│││├──┼───────┼───────┼─────────────────┼─────┼─────┤│21│104年10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如還相應不理,則我將被迫採取的行動│本件卷第86│5,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就顧不了她了,一切的後果,皆要由她│頁反面│││││辛之同事徐冠譽│負責。│││├──┼───────┼───────┼─────────────────┼─────┼─────┤│22│104年10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因為人多我不好動手,暫放她們一馬。│本件卷第87│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請妳跟66講,她做得太過頭了,從現在│頁│││││辛之同事徐冠譽│開始我會在店及她家的裡裡外外張貼海│││││││報及發傳單,將她當人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的醜陋行為讓她兒子、鄰居、客人│││││││知曉,如在路上被我堵到,一定把她的│││││││嘴巴打歪,此仇不報誓不為人。│││├──┼───────┼───────┼─────────────────┼─────┼─────┤│23│104年10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每月有終身俸可領,有的是時間可跟│本件卷第87│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她們周旋。…我的復仇計畫頂多是判罰│頁│││││辛之同事徐冠譽│鍰及拘役。我就跟師父明講,我找人去│││││││櫃檯向客人吼叫她們醜陋的行為,一次│││││││才幾千元而已,吼到她們走路,這些錢│││││││對我來說只是小錢,妳說我就這樣放過│││││││她們,可能嗎?故留她們在店裏遲早都│││││││是禍害。│││├──┼───────┼───────┼─────────────────┼─────┼─────┤│24│104年10月11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已說過我的報復行動頂多是拘役或罰│本件卷第87│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鍰而已,對我來說根本不是重點,重點│頁反面│││││辛之同事徐冠譽│是66對我的傷害已造成。…如她一直拒│││││││絕,我也不可能為了怕被判刑坐牢而停│││││││止行動。│││├──┼───────┼───────┼─────────────────┼─────┼─────┤│25│104年10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寄了封存證信函給66。這次她再相應│本件卷第87│1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不理。我可能就找人到店裏叫囂,一直│頁反面│││││辛之同事徐冠譽│到她們離職為止了。…我有終身俸可領│││││││,不用工作,絕對玩死他。│││├──┼───────┼───────┼─────────────────┼─────┼─────┤│26│104年8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穴道點在她兒子身上,如不幫他解開│本件卷第89│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他就慘了,怕妳們報警,除非她要她兒│頁│││││辛之同事黃基悟│子終身癱瘓。│││├──┼───────┼───────┼─────────────────┼─────┼─────┤│27│104年10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請轉告66,我今天會變成喪心病狂,見│本件卷第91│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人就咬的瘋狗,完全由她一手造成。…│頁反面│││││辛之同事 陳怡卉 │現她把我溝通管道全都封鎖的情況下,│││││││我只好天天在巷子口等她。│││├──┼───────┼───────┼─────────────────┼─────┼─────┤│28│104年10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煩轉告66,從現在開始不要與55走在一│本件卷第92│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起,因有兄弟會請他去喝茶。│頁反面│││││辛之同事陳怡卉││││├──┼───────┼───────┼─────────────────┼─────┼─────┤│29│104年10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我一天到晚滿腦子都在想如何幹掉55這│本件卷第93│20,000元││││傳送訊息予蘇文│隻畜牲,心理很是痛苦,但有妳這溝通│頁│││││辛之同事陳怡卉│管道,好像有穩定心情的做用,不會那│││││││麼急著出手,幹一票讓66後悔莫及的事│││││││,這還是要先謝謝妳。│││├──┤│├─────────────────┼─────┼─────┤│30│││因為人多我不好動手,暫放她們一馬。│本件卷第93│10,000元│││││請妳跟66講,她做得太過頭了,從現在│頁反面││││││開始我會在店及她家的裡裡外外張貼海│││││││報及發傳單,將她當人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的醜陋行為讓她兒子、鄰居、客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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