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優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豐村 」之記載,應更正為「優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豐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