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長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長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13日21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里○○路○號住處房間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9月14日16時許,因竊盜案經警拘捕,當場查扣注射針筒1支,其尿液經採集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長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案於100年11月15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100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依照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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