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