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損害賠償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盧景霞 被告 古義明
古義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895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3,670元,且補費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本院113年10月21日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3年12月3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迄今仍未繳費,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