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8號原告 邱財龍 被告 許睿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53號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0,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二、被告許睿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1本金150,000元150,000元2利息113年8月31日113年9月29日(30/365)6%740元合計150,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