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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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董俊杰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被 告 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嘉義縣弘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樊自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樊自立為被告弘德學校財團法人嘉義縣弘德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遲月速 ,嗣因其辭職,原告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樊自立,有被告民國108年2月23日陳報狀
及所附第13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可參,但未聲明承受訴
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樊自
立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