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蔡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在民國108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47,938元,及㈠從民國95年1月5日起
到民國95年2月9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的利息,㈡
從民國95年2月10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
之20計算的利息,㈢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
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在民國93年7月23日和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
率以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如果延滯清償,期間利息則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但是被告從95年2月10日就沒有依照約
定清償,還積欠本金新臺幣47,398元及如主文所示的利息沒
有清償,並且已經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萬
泰商業銀行把本件債權讓給原告,並且已經依法公告。因為
被告一直都沒有清償本件債權,原告不得不起訴請求清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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