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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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 鄭文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