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6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5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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