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泰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息計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計收一期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6,741元│102年3月27日起至│百分之10.73│無│無││││清償日止││││├─┼─────────┼──────────┼──────┼──────────┼──────────────┤│2│62,462元│102年3月27日起至│百分之18.73│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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