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高旺生 相對人 林美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施子壽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400,000元②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28年3月29日②135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施子壽於99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9年7月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前二年按月付息,自第三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6年10月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7,39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施子壽業已死亡,相對人林美芬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仍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貸款綜合契約、繳款明細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6│60.84│100分之18│├──┼───┼────┼───┼──┼────┼─────┤│002│臺南市○○○區○○○段│86-1│24.98│全部│├──┼───┼────┼───┼──┼────┼─────┤│003│臺南市○○○區○○○段│89│251.75│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39│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3層樓房│18│19│18│8.│56│平│鋼骨│8.│平│全部│││2│中正路337巷4│康區鹽南│鋼骨造有│1.│0.│1.│77│2.│方│造有│77│方│││││0號│段89地號│牆│68│45│68││58│公│牆││公│││││││││││││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