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莊萬燈 訴訟代理人 劉秀珍 被告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應明 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