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玉梅 代理人 張金盛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親屬,如有,該受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他扶養義務人與聲請人分攤扶養費比例為何?如未扶養親屬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未能與債權人大傲若謙資產公司於本院101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60號聲請調解案件達成調解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七、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臺北市○○區○○路○○○號2樓?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擔任主債務人 葉嬿妮 之連帶保證人之欠款,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如聲請人已為清償,聲請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證契約、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清償證明文件、債權銀行通知書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無法工作?無法工作原因為何?一○、聲請人96至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99年12月起
迄今,除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8200元以外,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打工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暨其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其他非金融機構之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