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61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頂鴻實業有限公司、 宋長青 、 宋玉芬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頂鴻實業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宋長青。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