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進成│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49035││8月24日起│││││元│││││├──┼───┼─────┼──────┼──────┼───────┤│002│新臺幣│廖進成│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43851││2月0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進成│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035││9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廖進成│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43851││3月03日起││96元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
一、相對人廖進成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15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6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廖進成於92年08月15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
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4.8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3年08月23日及94年02月01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92,886元正(其中49,035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43,851元正部份利率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