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奉孝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上至 、 劉林淑蘭 、 劉小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壹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