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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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張晶瑩附表: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台南分行│99年1月25日│59,850元│AI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