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明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25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同法第280條雖明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既係加重其刑,且第287條前段所規定須告訴乃論者,又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三、查本件被告林政明經檢察官以刑法277條第1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依同法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林曾 麵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101年2月6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