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陳鈞 向被告 林建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3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宋富美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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