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聲請人 陳洪香 滿即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扣押之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准予發還 陳洪香滿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被告 林羽婕田子嬅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警查扣之新臺幣74,000元,係其遭詐騙而交付之金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被告林羽婕、田子嬅偽造文書等案件所查扣之74,000元,確為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25日遭被告林羽婕與包括少年宋○軒等共犯詐騙而交付之部分款項,此據證人少年宋○軒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案件中證述明確(見卷宗第119頁背面)。
且該扣押物亦未經本院於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判決中諭知沒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該74,000元為有理由,爰准予發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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