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72號原告邑得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被告凱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益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 律師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日內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附註:
⑴原告應就系爭承攬工程業已完工,並經業主驗收完畢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⑵被告應就「每坪減少350元」之減少價金基準,提出相關證據
及說明。另就發包予訴外人玖泰顥有限公司施作研磨、修補、重作EPOXY工序,確已花費款項計790,480元之事實,提出相關收據或發票,以確定其損害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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