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33號聲請人研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9月20日、95年10月
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研聖工程有限公司│北商銀和平分行│1,609元│95年2月28日│QL0000000│6│││甲○○││││││├──┼─────────┼────────┼─────────┼───────────┼────────┼────────────┤│002│研聖工程有限公司│北商銀和平分行│11,620元│95年3月31日│QL0000000│7│││甲○○││││││├──┼─────────┼────────┼─────────┼───────────┼────────┼────────────┤│003│研聖工程有限公司│北商銀和平分行│7,140元│95年3月31日│QL0000000│7│││甲○○││││││├──┼─────────┼────────┼─────────┼───────────┼────────┼────────────┤│004│研聖工程有限公司│北商銀和平分行│3,045元│95年3月31日│QL0000000│7│││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