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84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顏錦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