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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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352號原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東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