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聲請書附│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伍月│││表誤植為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6月23日為警採尿時│96年11月9日│96年11月9日│││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70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159號│97年度訴字第917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6日│97年8月20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159號│97年度訴字第917號│同左││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7年9月11日│同左│├──┴────┼───────────┴───────────┴───────────┤│備註│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