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 賴炳樺 被告 張傑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6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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