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 林秀琴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 鄭學仁 等四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7,000元(111,000+366,000=47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 沈淑貞 之上訴已逾期,另裁定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