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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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街○○號,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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