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原告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知慶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陳報(繕本請逕送對造)對於原告所提出聲證3「富貴名門專戶明細」所列各筆款項用途與原證1系爭「意願書」第1條所約定之補償費內容是否相符之意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