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清良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馮基源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表人 陳彥伯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陳塘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系爭採購契約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為先決條件,而原告對此有爭執,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審理。爰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6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