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7號聲請人 林美利 關係人 王萬新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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