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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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珮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吳淑琴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4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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