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7號債權人 楊皓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興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附證據(修車)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