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管 美琳
趙志黃桂德 蔡國趙羿趙祐辰 被告 陳啟村
陳國榮 陳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贈與物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與第三至第六項之請求,核屬具競合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330元(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4,6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捷菡附表┌──┬──────────┬─────────┬─────┐│編號│項目│訴訟標的價額│備註││││(新臺幣)││├──┼──────────┼─────────┼─────┤│1│台中市○○區○○段│372,230元│原告 管美琳 │││71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趙志 龍各 ││││26,100元/平方公尺│取得1/2││││×面積418.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14/1│││││26540)││├──┼──────────┼─────────┼─────┤│2│台中市○○區○○段│157,100元│同上│││405建號建物(即門牌│(原告未提出建物稅││││號碼○○○區○○街一│單,暫依同巷1號6樓││││段31巷2號6樓之4)│之4課稅現值核定)││├──┼──────────┼─────────┼─────┤│3│存款│800,000元│原告黃桂德│││││取得30萬元│││││、原告蔡國│││││洲取得10萬│││││元、原告管│││││美琳、趙志│││││龍各取得20│││││萬元│├──┼──────────┼─────────┼─────┤│4│金幣1枚│15,000元│原告管美琳│││││取得│├──┼──────────┼─────────┼─────┤│5│金手鍊2只│30,000元(每只│原告 趙羿強 ││││15,000元│、趙祐辰各│││││取得1只│├──┼──────────┼─────────┼─────┤││合計│1,37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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