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21號原告乙○○
號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號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8年1月22日結婚,婚後最後約定同住於高雄縣○○鄉○○路○○○巷○○弄○○號,婚後感情初尚融洽,育有子女 鐘郁涵鐘立隆 。不料被告竟於96年6月21日離家出走,經原告多方找尋未果,已失去聯絡,迄今長達1年有餘。是以,被告無故離家未返,未履行同居義務,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份為證(見
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復據證人即原告友人 黃重元 到庭證稱:原告於96年間出車禍,被告過幾個月後就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家人尋找未獲,至今仍失聯,我不知道被告現在住在何處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
本院並依職權查閱被告在監在押資料及出入境紀錄,被告並無因案在監服刑或受羈押,也未出境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份足參(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自難認被告有何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從而,揆諸前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綜觀上情,被告於88年1月22日與原告結婚,於96年6月
21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與原告聯絡,行蹤不明,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已有長達1年2月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應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足認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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