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29號原告 石意如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劉楷 律師複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
張惠萍 被告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其與訴外人祭祀公業 林燕光 簽訂之買賣契約是否業經法院判決移轉?若否,為何原告於97年7月2日即給付新臺幣12,000,000元予祭祀公業林燕光?」,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胡宏文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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