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二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彭文徵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五萬五千一百零八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