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三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