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健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洪健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103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12月26│毒偵字第│年度簡字│6月3││7月7││品│2月│日│1768號│第1770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4月22│毒偵字第│年度簡字│7月13││8月15││品│4月│日│3561號│第3357號│日││日│├───┼──┼───┼────┼────┼───┼──┼───┤│轉讓第│有期│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3月9│毒偵字第│年度審訴│7月31││9月3││品│4月│日│1884號、│字第839│日││日│├───┼──┼───┤104年度│號│││││轉讓第│有期│104年│偵字第││││││二級毒│徒刑│3月13│8278號││││││品│4月│日││││││├───┼──┼───┤││││││轉讓第│有期│104年│││││││二級毒│徒刑│3月15│││││││品│4月│日││││││├───┼──┼───┤││││││施用第│有期│104年│││││││二級毒│徒刑│3月16│││││││品│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