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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