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04號追加原告 李玉興
李世明 李正雄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 李誌湳 、 李明瑾 、 李誌村 、 李誌強 、 李新丁 等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追加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當庭同意追加為原告,而追加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 李新風 、李新丁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依協議書所定之分配比例移轉登記予兩造等人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各追加原告主張其等共有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即李正雄100/700、李玉興70/700、李世明55/700分別計算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追加原告李正雄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零叁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追加原告李玉興貳仟叁佰捌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壹仟柒佰零肆元;追加原告李世明壹仟捌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104年公告現│土地面積│追加原告主張│計算式(新臺幣,元以下││││值(元/㎡)│(㎡)│之應有部分│四捨五入)│││││││││││││││├──┼─────────┼──────┼────┼─────────┼───────────┤│一│台北市○○區○○段│25,900│418│李正雄100/700│25,900×418×100/700│││4 小段 1043地號││││=1,546,600│││││├─────────┼───────────┤│││││李玉興70/700│25,900×418×70/700=│││││││1,082,620│││││├─────────┼───────────┤│││││李世明55/700│25,900×418×55/700=│││││││850,630│├──┼─────────┼──────┼────┼─────────┼───────────┤│二│台北市○○區○○段│25,900│4│李正雄100/700│25,900×4×100/700=│││4小段1043之1地號││││14,800││││││││││││├─────────┼───────────┤│││││李玉興70/700│25,900×4×70/700=│││││││10,360│││││├─────────┼───────────┤│││││李世明55/700│25,900×4×55/700=│││││││8,140│├──┼─────────┼──────┼────┼─────────┼───────────┤│三│台北市○○區○○段│89,487│2,233│李正雄100/700│89,487×2,233×100/70│││4小段1044地號││││0=28,546,353││││││││││││├─────────┼───────────┤│││││李玉興70/700│89,487×2,233×70/700│││││││=19,982,447(元以下四│││││││捨五入)│││││├─────────┼───────────┤│││││李世明55/700│89,487×2,233×55/700│││││││=15,700,494(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台北市○○區○○段│59,448│463│李正雄100/700│59,448×463×100/700│││4小段1044之3地號││││=3,932,061(元以下四│││││││捨五入)│││││├─────────┼───────────┤│││││李玉興70/700│59,448×463×70/700=│││││││2,752,442(元以下四捨│││││││五入)│││││├─────────┼───────────┤│││││李世明55/700│59,448×463×55/700=│││││││2,162,633(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李正雄34,039,814元【1,546,600+14,800│││+28,546,353+3,932,061】││├─────────────────────┤││李玉興23,827,869元【1,082,620+10,360│││+19,982,447+2,752,442】││├─────────────────────┤││李世明18,721,897元【850,630+8,140│││+15,700,494+2,16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