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高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國洲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本件相對人執行名義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3,00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