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劉淦菊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劉淦溢
鄭翔遠 鄭紹賢 鄭淦珠 劉金桃 劉紹琴 劉讚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42,9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二、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附表:
┌─┬────────┬────┬─────┬────┬──────┐│編│地址│公告土地│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號││現值(元││部分比例│(新臺幣)││││/㎡)││(1/8)││││││││││││││││├─┼────────┼────┼─────┼────┼──────┤│1│苗栗縣造橋鄉潭│700│1,577│197.125│137,987.5元│││內段313-6地號││││││││││││││││││││││││││├─┼────────┼────┼─────┼────┼──────┤│2│苗栗縣造橋鄉潭│700│657│82.125│57,487.5元│││內段313-8地號││││││││││││││││││││││││││├─┼────────┼────┼─────┼────┼──────┤│3│苗栗縣造橋鄉潭│700│21,898│2,737.25│1,916,075元│││內段313-10地號││││││││││││││││││││││││││├─┼────────┼────┼─────┼────┼──────┤│4│苗栗縣造橋鄉潭│700│1,662│207.75│145,425元│││內段313-12地號││││││││││││││││││││││││││├─┼────────┼────┼─────┼────┼──────┤│5│苗栗縣後龍鎮新│7,400│258.46×│21.538│159,381.2元│││興段1213地號││8/12││││││││││││││││││││││││├─┼────────┼────┼─────┼────┼──────┤│6│苗栗縣後龍鎮新│7,400│28.8│3.6│26,640元│││興段1215地號││││││││││││││││││││││││││├─┴────────┴────┴─────┴────┴──────┤│合計:2,442,9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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